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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系列十八:因停电行为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寻求赔偿?

【导读】通过拉闸停电查封电表的方式,让一家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理由是涉嫌违反用电安全:厂区生产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反“三合一”规定等等。

但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实施了停电行为而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受到影响的被征收企业该如何寻求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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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条来回答:《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那么,这个权利的界限在哪里?《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那么停电行为能够造成哪些直接损失?是否可以主张按照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计算?

停电行为直接导致被征收企业无法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还会涉及到员工工资、社保、维护成本、看管费、租金、水、暖以及机械设备折旧等损失。直接的财物损失当然是直接损失,那么上述被征收企业因停电行为导致停产停业的损失能够被认为是直接损失吗?根据案件审理实践来看,生产经营所能够带来的仅仅是预期利益,而非直接损失;上述员工工资、社保、看管费等应认为是维持企业运转必要的、经常性的支出。

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停水停电措施造成的后果和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后果类似,该损失可参照此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停电行为导致的后果同责令停产停业导致的后果是相同的,行政相对人都不能再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当纳入到征收范围之后,征收单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该方案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法来计算因停电行为对被征收企业造成的损失,是极为恰当的: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在听取民意、普遍讨论的基础上制作的,符合被征收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2、征收机关在实施征收程序过程中,已经对被征收企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初步评估,符合实际情况;

3、停电行为直接导致被征收企业停产停业,符合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需要提醒的是,若要主张具体的赔偿项目,我方举证证明是关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自己主张的损失需承担举证责任,做这一块工作是需要专业并且富有经验的,被征收企业才不会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自己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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