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在美泰律师代理的温州市某不锈钢型材公司诉强制拆除案件中,张艳玲主任律师团队通过对案件深入分析,结合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展开充分的法律论证,最终得到一、二审法院一致认可,力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基本案情】
2021年7 月10日,温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街道办事处,在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的前提下,共同将某不锈钢型材公司厂区内的集装箱以及厂房内的装修夹层予以强制拆除。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美泰律师指导该不锈钢型材公司提起确认强拆违法并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
【庭审博弈】
两行政机关辩称,他们是依据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鹿城区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以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的强拆,并且也发出了限期改正的通知,而不锈钢型材公司未予以改正,其为消除重大安全风险,因此进行了强拆。
美泰律师在庭审中针对其辩解严厉指出:两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行为前并没有相应的行政决定作为依据,其所辩称的有关行动计划以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没有为两行政机关强拆涉案建筑提供职权依据,而且其限拆通知也是在强拆当日才张贴到不锈钢型材公司门口。故被诉强拆行为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属于超越职权、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基于行政机关的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给不锈钢型材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当依法进行全面赔偿。
最终一、二审法院法官均认可了美泰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两行政机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判决对不锈钢型材公司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美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遵循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作为首要前提条件。但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为推进征收进度或规避补偿职责,往往会“扯上毫不相干的大旗当虎皮”,采取违法的方式来达到上述目的。遇到该种情形,广大被征收人一方面切记及时保存相关违法行为证据,另一方面尽快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