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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对严格执法提出的三大制度要求

【导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此次修订,在继续保留原有的四项程序制度(事先告知制度、听证制度、重大处罚集体讨论和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对严格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新增加了公示的要求: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公布。

【相关法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相关法条】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相关法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将重大复杂的、较大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法制审核之中,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设立了最后一道屏障。

【相关法条】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于审核的内容应当全面且具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综上,作为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一大亮点,“三项制度”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且加强了行政执法监督,是提高政府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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