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出具评估报告,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准备签署补偿协议时该评估结果已经长达以一年以上,此时因房价大幅上涨,再按照之前的评估结果签署补偿协议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这一难题!
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应采纳最高法审理的案号为(2019)最高法行申380号案件中的观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征收人应给予公平补偿。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与作出补偿决定之日之间差距较大,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在此情况下,可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的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判断。评估报告在作出一年后才予以送达,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报告作出后一年后才进行补偿的,行政机关应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如果能够证明过分延迟送达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是因为被征收人的原因造成的,或虽延迟作出补偿决定但足以实现公平补偿的,可认可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过分延迟作出补偿决定是因房屋征收部门或市、县级人民政府造成的,且在此期间房屋价格发生较大幅度上涨,则再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同时《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根据上述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是一年,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或者和被征收人就补偿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美泰律师认为,实务中被征收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谁来评估、如何评估等问题存在很多疑问,面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