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征收后,征收机关提供一处标准化厂房,要求搬入企业需符合产业政策、环保、产出以及年纳税额度,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调换手续。但这样规定真的可以吗?
有一则实例,某地在还未公示征收有关文件的情况下,告知征收范围内企业该地要实行协议征收,将之前环境脏、规划乱、效益低的工业园区升级为该地每亩每年能够贡献40万元以上纳税额度的工业园区。该地有两家企业因厂房属于新建,处于工业园区边缘,不影响城市的规划及形象,但不能满足每亩每年能够贡献40万元以上纳税这个条件。该两家企业分别向当地政府提交自我提升改造的申请,但一直得不到回应。
另一则案例,某地政府征收某地工业园区,作出区块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选择产权调换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标准厂房安置、符合工业产业政策、环保以及产出要求。原本生产种类繁多的企业,以标准厂房作为生产厂房,不符合企业生产实际;另有许多企业经营方向不在当地工业产业政策内,导致企业无法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针对种种限制条件,该征收范围内多家企业联合起诉征收决定违法,违法理由之一便是故意设置产权调换的准入门槛,实际上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权利的限制。该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产权调换设置的条件,实际是对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选择权予以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征补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其中法律并未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附加条件,每一位被征收人都有权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法院判决亦是依据该规定。
由此我们可知,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每亩土地年纳税需40万元以上仅仅是当地有关部门的一厢情愿。抛开市场经济因素不谈,被征收企业选择产权调换定有其自身的考量,法律也赋予了被征收企业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