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企业的征收搬迁与承租商铺的征收搬迁其实并无二异,被征收人是厂房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承租企业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呢?
一、租赁协议约定保障
承租企业主张获得征收补偿权益的权利来源在于承租企业与被征收人间的租赁关系,租赁协议中直接约定房屋征收补偿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款、搬迁费、装饰装修补偿款以及奖励等补偿的归属,在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再将这一部分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企业。白纸黑字,达成合意,双方尊重契约精神,由此承租企业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妥善得到了保障。
二、主张因征收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租企业在承租年限内,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往往会预先投入资金用以装饰装修、购买生产设备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为在租赁期限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纸征收,其实承租企业并未丧失在征收中的权益。承租企业投资生产本为获得收益,在未利用完租赁厂房获得收益或者说装饰装修等投资还未丧失价值时,该部分投资是承租企业的现实损失,承租企业享有该装饰装修等投资的租赁厂房添附物的权利,也就享有该装饰装修等添附物的补偿权益。
承租企业在租赁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征收,定要另觅场所,将租赁厂房内的可移动的机械设备转移,这又是承租企业不得不支出的一笔款项,难道又需承租企业承担?似是不妥。
承租企业在征收中遭受了现实的损失,作为无过错的一方,不应无故承担不是由其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租企业虽无被征收人之名,但作为遭受现实损失的企业,可以协助被征收人一起主张装饰装修、搬迁等补偿金额,为正确评估提供方便。此时仍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相应征收补偿。
三、注意保存支出或者损失证据
提醒承租企业注意该项最主要的原因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所租赁厂房的补偿约定并不详细,哪部分补偿才应归属于承租企业呢?
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事宜往往如下:房屋价格补偿、土地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奖励政策等。有时,承租企业租赁的厂房可能仅是该厂房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被征收人自主经营或者租赁给他人,但签订的补偿协议所约定的装饰装修补偿款、搬迁费等仅是一个项目整体的补偿,无法区分承租企业所应获得的部分。因此,如若承租企业对租赁厂房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有其他添附,租赁厂房内内饰情况、机械设备等等应留存证据,以便在无法如约拿到补偿款时,有证据主张。
综上,承租企业在征收程序中属于劣势群体,法律没有给予承租企业在征收程序中的权利。目前,承租企业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不断在引起重视,法律实践中对承租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保护力度也在加大,承租企业在做好以上事情时,或真正能够“如虎添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