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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系列十:是谁强拆了我的厂房,企业主心中有杆秤!

原本起诉当地市政府强拆房屋违法至中级人民法院,但一纸裁定,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以未参与强拆行为的住建局为被告移送管辖。企业主愤愤不平,是谁强拆了我的厂房,我是知道的,但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处理呢?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中级人民法院即是依据该司法解释作出的裁定,而不予审查市住建局即房屋征收部门在答辩状中明确表示,其没有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

但是,我方有以下几类事实证明市政府参与其中,其应当承担责任:

一、攻坚组由市政府设立,攻坚组是此次强拆行为的实施者,根据强拆现场照片、新闻报道等,都能够证明。攻坚组作为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由设立攻坚组的市政府作为被告承担责任;

二、在实施强拆行为之前,当地市政府两次作出工业用房腾空搬迁的公告,要求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企业限期腾空搬迁;

三、腾空搬迁规模庞大,达到几十家企业以及上百亩建有厂房的土地,且集合了多个政府部门,如果只是一个街道办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

四、市政府多次组织多部门开会,选调大批干部参与搬迁工作,并以该次工作表现对干部进行考核等。

市住建局也表示其未参与强拆,将强拆行为推给街道办,但中院依旧将案件以市住建局为适格被告移送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当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后,针对该裁定企业主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尝试再审也被拒收再审申请材料,企业主只能接受在基层人民法院以未实施强拆行为的市住建局为被告参与法庭审理。但究竟该由谁负责此次强拆行为,谁能够解决企业主最根本的补偿安置问题,大家心知肚明,单纯以司法解释的规定格式适用,难以服人。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接下来,在强拆主体的认定上,仍应继续根据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追究强拆主体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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