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页

企业征收系列十一:【最高法】未补偿安置前,不得注销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要行政确认登记,一旦该不动产丧失行政确认登记,该不动产将会成为无源之泉、无本之木,被征收人也会丧失继续所有该不动产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物权设立、注销等事宜,一般是由不动产的权利人主动来行使,处分个人相应权利。在行政征收领域,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并补偿之后,征补条例对此状态下的被征收人施加了一定的义务,即需要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此时已然丧失了被征收的不动产权利,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代为行使注销不动产登记行为。

行政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该规定作出裁定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第三人注销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系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一致。

在我所代理的企业征收案件中,当地资规局依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相应征收、补偿材料,对企业享有的不动产予以注销登记。被征收企业以资规局为被告将上述不动产注销登记行为起诉至人民法院,但一、二审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二审中我方提交新的证据,以证明征收机关并完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因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经法院判决认为不能够作为搬迁的依据,作出的征收决定也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但二审法院认为,我方提交的新证据不能否定行政机关已着手实施补偿的事实,因此不予采信我方证明目的,仍以不动产注销登记行为不对被征收企业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

我方认为,如若对被征收企业的不动产予以注销登记,应当首先对被征收企业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维护被征收企业依法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以及因征收行为引起的补偿安置权益,根据案件事实,征收机关并未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因此也无权注销被征收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被申请人正依据该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向高院提出再审,以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