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如何补偿呢?请参看最高法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因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
一、案情简介
集宁区政府于2013年3月7日下发集政办发[2013]9号文件即《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G208前旗至集宁××南北××路连接线改扩建工程及G110改扩建工程征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并于8日作出关于110国道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事宜的《公告》,于当天在征拆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告》所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为,110国道改扩建工程西起工农路互通立交桥,东至白海子村,全长7.2公里。道路中线南北各40米内所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均在征拆范围。田普生被征收的房屋以及院落于1996年5月8日领取了由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颁发的前国用(土)字第20000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者田普生,地址白海子乡乔家村北110国道南用途商服,用地面积3503.5平米。2013年3月24日由乌兰察布市国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征拆范围内的田普生被征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出具了乌国资评报字(2013)第148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和纠错表,该评估报告书以及纠错表显示,田普生被征拆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共补偿3525024元,在签订《国道110、国道208改建工程(集宁段)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时,征拆领导小组又给田普生奖金50000元、搬迁补助6778元,征拆领导小组在与田普生商谈征拆其房屋时,将田普生院落内的房屋全部商谈征拆,依据评估部门出具的征拆补偿的依据即评估报告和纠错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13年6月签订了《国道110、国道208改建工程(集宁段)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田普生的整个院落内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奖金以及搬迁补助补偿款共计补偿3581802元,田普生领取了全部款项,但就田普生被征收的院落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未出示证据来证明已评估并给予补偿的事实。
二、最高法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被征收人田普生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田普生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以田普生的院落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为由而不应给予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主张田普生的院落已经依法评估并给予补偿,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因此,原审判令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对依法应当而实际并未给予补偿的院落在限期内给予补偿,并无不当。但对于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时已经一并依法给予补偿的部分院落,可在确定依法还需给予补偿的院落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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