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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被征收房屋被强拆,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然而条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房屋征收的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案例简介

欧阳先生租赁了位于广州市某房屋用于商业经营,2017年1月12日,新造镇政府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交接协议》,约定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新造镇政府处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国土资(建)字(2017)58号文批准同意将新造镇曾边村、南约村的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土地。2017年3月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穗府征(2017)27号、28号、29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3月30日,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向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欧阳先生发出《通知》,称业主交屋期限已到,新造镇政府将收回房屋,特通知其限期腾空房屋。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在2017年6月完成拆除。欧阳先生认为该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拆除该房屋行为违法。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资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美泰律师认为,用于经营房屋的承租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装修等损失,承租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基于利害关系,承租人也有了相应的原告资格。根据征补条例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在征收过程中房屋承租人可以主张搬迁补助和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添置物品的补偿、装饰装修的补偿。然而在实际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约束,房屋承租人会遇到政府与房东“踢皮球”的情况,这也使承租人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应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处于被动,难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帮您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帮助您更好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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