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中,被征收人应当守护好自己的每一寸权益,这样才不会在有形和无形中损失利益,权利无大小,守住就很好。那么,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益需要被保护呢?
一、房屋征收前的合法占有权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但在签约并领取合理补偿前,被征收人仍有权继续居住。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由于各地区差异较大,需要因地制宜。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重新作出评估后,对于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知情权
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告,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补偿方案不公告是违法的。
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被征收人为了解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等与征收有关的文件,可以向制作或者保存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场答复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参与权和提出意见权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不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规定,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确认权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若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一定要慎重。
八、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如果因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还享有选择回迁安置的权利。
九、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对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非法逼迁等,被征收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等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可复议、可诉讼,违法强拆、逼迁破坏等可诉的。复议期限60天内,诉讼期限6个月内。
以上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