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老百姓遇到过房屋被强拆,但是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或者干脆说强拆人身份不明的情况,导致老百姓求诉无门。那么,真如有关部门所言,强拆主体可以身份不明吗?
一、原则
强拆主体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强拆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判断。因强拆活动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其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二、方式
1、认定。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属于适格的实施主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强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证据直接予以认定。
2、推定。
很多情况下,强拆主体无法直接作出认定,需要通过推定方式加以确定。从推定过程来看,因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征收程序启动后,房屋被强拆,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房屋强拆行为。如果村(居)委会、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认可实施了强拆行为,则应当判断其与行政主体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以进一步明确行为的责任主体。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而言,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强拆案件中,对于被征收房屋遭遇强拆的情况,在起诉时就让被拆迁人完成证明强拆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拆迁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拆的行为主体,只能初步证明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强拆主体。鉴于拆迁行为是政府组织征收的关键环节,且拆迁腾空土地是政府组织征收的结果追求,在原告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规模组织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以上为确定强拆主体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