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美泰律所张艳玲主任律师团队,收到湖北省某市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被告某镇政府于2023年x月x日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2、责令被告”某镇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张艳玲主任律师团队,一只有温度的维权团队,旨为每一个当事人处理好征地拆迁的行政案件的团队。
2011年,我方当事人与某村委会签订合同,约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承包某市某镇某存的水域从事养殖,承包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并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证。
2019年,我方当事人的水域被被告某镇政府列为退垸还湖范围,因未与实施部门就补偿达成一致。自2020年10月至今,被告某镇政府多次对我方当事人的养殖设备及围垣进行多次强制拆除、损坏,给当事人养殖造成重大损失,且未获得任何补偿。
基于案件事实,主任律师决定向被告某镇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由于某镇政府不作为,因此将其诉至湖北省某市法院,法院判决该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我方当事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处理决定。
但某镇政府却向我方当事人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书》,故张艳玲主任律师抓住我方当事人的水域滩涂养殖权及承包合同的履行期并未实际到期,该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减损其合法权益这重要一点,决定将其再诉至湖北省某市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该政府作出的《不予补偿的决定书》;2、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补偿XX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