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经营一家饭店多年,原本过得安稳舒适。但是2017年底的一天,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打破了平静的生活。通知书是由他所在区域城管执法局和“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上面说刘先生的饭店是违章建筑,责令他限期拆除。
这份通知书让刘先生很吃惊。房子已经在原址存在30多年了,怎么突然就成了违章建筑?如果认定这套房子是违章建筑,那他很可能失去房产,又得不到补偿。
慌乱中他找到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请他们帮忙维权。分析案情之后律师们发现,这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不少问题:
一、饭店位置。通知书的依据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但是饭店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不应适用这一条例。
二、主管部门权责归属。是否属于“私搭乱建”,应当由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决定,但是做出拆除通知的部门,并不是该主管部门。
三、城管部门权力滥用。城管部门没有权力认定一个建筑是否属于违建。
四、证件齐全是否违建。刘先生的饭店拥有建设开工许可证、单位建房审批表、规划用地许可证等全套手续,证件齐全。认定为违建并不符合法律法规。
五、最关键“法不溯及既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违章建筑的情形,但是该法律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这之前建造的房子,不应该适用该法律,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这个案子里,房子已经存在了近30多年,不应适用规划法。
在律师的代理下,刘先生提出行政诉讼,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接到起诉书之后,征收方主动提出与刘先生协商补偿事宜。在律师的多次协调和谈判下,刘先生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律师提示,很多人拿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就认为自己的房屋确实是违建,其实并非如此。
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要根据法律法规来判断,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轻易相信《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的定性。如果觉得通知书认定错误,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这样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