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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时政府不知情,也推定其承担责任!


征地拆迁矛盾多,皆因为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行为不严谨,给投机取巧分子钻了空子。那么,如果一些举措政府并不知情,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请看“中律评杯”2018年度十大征地拆迁案例之“韩锋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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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韩锋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汉江区复兴村184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330.87平方米。2008312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鄂土资函[2008]16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7年度城中村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江汉区长青街航侧村、江汉区汉兴街贺家墩村在内集体建设用地。20085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该征地批复作出[2008]4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收江汉区长青街航侧村、江汉区汉兴街贺家墩村10.94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韩锋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被拆除。韩锋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强制拆除前,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其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武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184号的房屋违法。  

  

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不同观点

一审武汉市中院二审湖北省高院届认为:韩锋起诉称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441日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将其房屋强拆,应就武汉市人民政府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本案中,韩锋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属于起诉无事实根据的情形。因此,均判决韩锋败诉。    

韩锋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中,2008312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鄂土资函[2008]16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7年度城中村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江汉区长青街航侧村、江汉区汉兴街贺家墩村在内集体建设用地。20085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该征地批复作出[2008]4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收江汉区长青街航侧村、江汉区汉兴街贺家墩村10.94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且依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征收行为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参与了强拆其房屋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终91号行政裁定书;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683号行政裁定书;三、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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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征地拆迁推定强制拆除主体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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