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被征收人遭遇征收,但是部分被征收房屋会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甚至在征收中不会被作为被征收对象。在这种主体资格没有被确认的情况下,会出现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却发给其他被征收人的情况。让我们一起看看,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律师团队是如何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手段撤销违法文书的。
在立案期间,通过法官的协调沟通后,被告综合执法局主动撤销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1年6月9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原告某电器公司所在工业园区位于征收范围内。原告房屋所处土地为某机械厂1998年申请立项,但是由于政策原因,项目批复下来该地块共批复给三家企业,包括,某电器公司及某机械厂。由于历史原因某电器公司房屋一直未做不动产权登记,但是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
此次征收开始,某电器公司一直未被看做独立的被征收人,为确定主体资格保障征收中自身权益,遂委托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律师团队为其维权。在维权中,得到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告知书》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其由综合执法局2022年6月21日向某机械厂作出,但该文书认定的房屋为某电器公司所有。在全面分析后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张艳玲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案涉违法文书。
建筑物建造时间以及建造时所在规划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规划区域)的核实认定是依法认定违法建筑以及依法作出处罚的基础。我国《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适用于不同的时间和规划区域,没有对建筑物建造时间以及所处的规划区的性质的准确认定,就无法准确适用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综合执法局在没有付出案涉建筑物作出充分调查的前提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建筑物的具体建设时间以及建筑时所在区域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综合执法局整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过程中,没有对某电器公司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甚至从未没有去过某电器公司,更没有考虑该建筑物的历史复杂性而向其他职能部门沟通调查。所谓处罚前的告知也是告知给某机械厂,《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可以处罚决定不告知被处罚人的,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综合执法局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没有履行陈述申辩的告知义务,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某机械厂送达,但未告知某电器公司。所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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