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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提高补偿,什么最重要?99%的人不知道!答案居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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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梁东、徐平、姜华、陈友、罗敬(均为化名)是武汉市洪山区某乡镇常住居民,其所有的房屋因城中村建设改造被列入拆除范围。因是外来户,村委会告之外来户给货币补偿,每一户补偿几万块钱让走人,梁先生等五人不服,没有与政府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眼看房子面临强拆风险,五个人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这时他们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多家对比后,他们选择了十几年征地拆迁维权经验的北京美泰律所张艳玲律师。

张艳玲律师认为本案此环节的关键点在于获得更多证据信息,遂指导梁先生等五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某街道办事处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洪山区某乡镇某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但该街道办事处超过法定期限未作答复。张艳玲律师针对该办事处的不作为行为,于2016年4月5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针对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最终胜诉。政府答复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外来户也要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为拆一还一,这和几万块的补偿费相比简直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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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公民的知情权神圣不可被剥夺。因而,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针对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当事人要有意识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原告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为即表明提起行政诉讼是一种促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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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在面对政府拆迁时,往往被拆迁人处于劣势地位。又加上公布信息不够透明化,更是使得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显得尤为重要。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又常会出现政府不作为或拒绝作为的现象。这时,就需要申请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而在诉讼审判中,法官看的是证据而不是某个当事人的一面说辞。所以,证据的保存是取得诉讼胜利的关键。正如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所用EMS快递单一份,投递状态表一份、原告五人的身份信息各一份等证据,而被告方却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最终,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当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细锁而复杂的过程,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蒙圈状态。因而,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等于是“神助攻”,进而在拆迁过程中知彼知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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