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称为政府信息。因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如何获知该信息,行政机关是否会保障当事人获知该信息的权利?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有些信息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征收方面的信息,直接涉及到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权益,更需要保障当事人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利。
当事人获知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
美泰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为了解涉及到其自身权利的征收项目的有关文件,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向有关职权部门申请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文件以及规划等信息。因为该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从实施之日起已近6年,也不清楚该项目是否还存在,就需要从该职权部门申请相关信息。
但该职权部门明显视当事人获取信息公开权利而不见,在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明明写着有相关的信息,说要提供给当事人,但没有提供;当事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但该职权部门却对部分申请事项既未作出答复,也未作出不予公开情况说明。
哪怕是政府信息知情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忽视,因为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是法定权利。
美泰律师认为,该职权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明显有缺失的内容,侵犯到当事人获知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利。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亦认同诉讼代理人的主张:
美泰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当需要了解某方面的政府信息时,通过公开的网站等载体又找不到该信息,采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无异于是一种比较好的获知信息的途径,这也是法律赋予的当事人的权利。当然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切记要有针对性,按照制作、保存政府信息的机关采用“一事一申请”的方式申请,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忽视当事人获知信息公开的权利,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