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评估报告需要注意这四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的。那么一份评估报告将直接决定着我们在拆迁安置中能得到多少补偿,评估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而言,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的产生及内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点!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知情,评估机构产生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决定等方式进行选定。
所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前是否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记录上有无签名或是盖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所以,要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并不是简单的看看、拍拍照片就结束了。查勘记录上应当有评估师的签字或者盖章,以及被征收人签字。
评估报告上有无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在收到评估报告时,应对该报告中评估师的签字数量及是否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同时对签字评估师的是否取得相应资格及是否为他人代签等事实进行核实。
初步评估结果是否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所以,初步评估结果一定要公示,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