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新规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监督案件的基本办案方式及办案目标,细化行政监督程序及流程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一、落实监督责任,明确“一案三查”,确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
新规明确跟进监督程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新规确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即审查法院的裁判有无错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无违法,审查行政争议化解有无可能。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新增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必要可通报同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处理等权力
新增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情形,可以调查核实;对于拒绝调查核实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等。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都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四)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五)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
新增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加强了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书》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或者变更。
四、行政诉讼监督新增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
新增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监督工作,和针对多起案件中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监督案件,可以对行政诉讼监督情况进行年度或专题分析,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通报,向党委、人大报告。(一)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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