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之规定,政府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予以答复。此处“答复”应采取限缩解释,并取“书面答复”之意,概因政府信息内容通常较为丰富、严谨,同时为了保证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可查性与严谨性,信息公开答复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两项内容:(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2)被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实务中,部分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流程存在瑕疵,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口头、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前往指定地点自行复印、拷贝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而不以书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这种信息公开程序看似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但实际上存在诸多问题,极可能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果归于无效。
书面答复中的信息公开答复函虽然没有记载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但其所载的其它内容却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信息公开答复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文号信息;
(2)申请人姓名;
(3)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与申请事项;
(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信息:若存在相关信息,则通常会予以列明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若不存在相关信息,则会予以释明;若政府信息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公开或已转交到其他部门,则会告知对应部门;若由于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内部管理信息等原因不予公开,通常会予以释明;
(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的作出机构、作出时间与机构法人印章;
(6)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机关认为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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