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行。该《实施办法》的基本定位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工作制度,完善院级层面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妥善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需要强制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
《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也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回应当事人期待,确保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之间不出现法律适用分歧。
《实施办法》第七条要求,类案检索说明、类案检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类案检索结果。同时还统一规范了类案检索报告样式,确保全面反映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类案检索的过程、检索到的不同裁判观点、拟采纳的观点和理由。
二、明确了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照规定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情况纳入评议内容;同时规定,对于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三、补充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形;
《实施办法》对于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待决案件,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待决案件,都应当由合议庭建议院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以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
《实施办法》吸收借鉴了部分高中级法院的优秀经验,在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五、创新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
由于除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外,现有制度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需要依托具体案件,解决方式和途径过于单一。《实施办法》规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后方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的形式印发各审判业务部门明确具体裁判规则。
六、最后明确了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
《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平台及数据库的规划、建设、研发、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资源为数据依托,打造集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检索、应用、研究于一体的平台,与现有的办案平台实现深度整合,确保安全可靠。平台上线后,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院法官办理案件提供精准、权威的类案检索系统,充分挖掘案例价值,通过智能分析和人工筛查相结合,快速出具类案检索报告,提高统一法律适用的信息化水平。
通过以上制订亮点可以看出,《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正确行使,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推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审判,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